摘要:2016年11月2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海诽谤极草一案进行终审判决,认定王海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自2014年10月27日起主观方面有选择、有针对地发表一系列“极草骗局”言论,直接将极草产品及销售活动定性为骗局,具有明显的诽谤、诋毁之意,
2016年11月2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海诽谤极草一案进行终审判决,认定王海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自2014年10月27日起主观方面有选择、有针对地发表一系列“极草骗局”言论,直接将极草产品及销售活动定性为骗局,具有明显的诽谤、诋毁之意,导致极草及其生产企业公司名誉受到损害、降低了消费者、公众的社会评价,依法应对其失实、诋毁、诽谤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事件回顾
2014年10月27日至29日,王海连续在其新浪博客及新浪微博上,先后发布标题为《极草骗局报告——虫草并非中医传统药材》、《极草骗局冬虫夏草:没有独特功效成分的“神草”》、《极草骗局报告——冬虫夏草中没有“虫草素”》、《极草骗局——南方周末揭露极草骗局,青海食药监局涉嫌渎职》、《极草骗局——极草5x借“药效”谋取暴利》、《忠告——当心极草骗局》、《极草骗局——假新闻真广告,覆盖忽悠一举两得》等7篇“骗局”系列文章,引起了各大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作为“职业打假人”,王海利用自身公众人物身份,在互联网上恶意散播虚假信息,推动舆论对极草的负面评论,并以“骗局”“欺诈”“忽悠”等用语,大肆宣扬严重失实言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给青海春天带来较大的恶性影响,严重妨害了青海春天的正常经营活动。
2014年12月19日,青海春天以王海损害其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为由提起诉讼,2016年6月30日,青海省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侵害青海春天名誉权的失实言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在“打假第一人王海”的新浪博客、新浪微博上针对原告青海春天所发表的“骗局”“欺诈”“忽悠”等用语的全部失实言论;
二、被告王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新闻中心刊登声明,向原告青海春天赔礼道歉。预期不执行的,本院将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有关费用由被告王海承担;
三、被告王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海春天赔偿经济损失121000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海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青海省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海认定“极草骗局”的理由主要有三点:1、极草非食品、保健品、药品,是无证生产的三无产品;2、冬虫夏草不是中药材,没有功效;3、极草不含“虫草素”。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相同。
对于极草产品的身份问题,青海高院认定极草产品是在行政机关允许的范围内生产销售,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非无证生产非法销售。由此,王海个人单方质疑极草是无证生产的三无产品,认为极草系骗局的理由不成立。
其二,冬虫夏草是不是中药材,有没有功效的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目前冬虫夏草方面最权威的标准,其记载了冬虫夏草具有的药理作用。法院认为,对于冬虫夏草是否属于中药材、有无功效的学术问题,公民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但王海本身非医药学方面的专业人士,不能以对冬虫夏草质疑的文章作为依据,直接断定极草牌冬虫夏草纯粉片系骗局。
第三,极草是否含“虫草素”的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冬虫夏草的检测标准是“腺苷”而非“虫草素”;而目前,没有虫草素检测的国家法定标准,王海自行委托北京某检测机构的检测结论为“未检出虫草素”,不能直接等于“没有虫草素”,只能说明北京某检测机构的手段和方法,没有检测到虫草素。
因此,青海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